11月13日,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过指导性目录和负面清单的双向管理,进一步明晰了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范围、方式和程序。
一是进一步明确政府购买服务主体。《通知》明确8条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事项。
二是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内容。规范正面和负面清单,理清政府购买服务权责。指导性目录按照江苏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执行,分为2个一级目录、30个二级目录、157个三级目录,明确纳入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事项可实施购买服务,作为正面清单管理。同时,针对实际操作中存在的政府购买服务行为边界模糊不清的情况,明确了6类15条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事项,作为负面清单管理。
三是进一步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对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从加强需求管理、规范购买程序、强化履约管理和健全绩效管理等采购环节提出监管要求,明确了5类12条政府购买服务过程管理禁止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