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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206763/2023-00565 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财政局 文号: 通财规〔2022〕1号
成文日期: 2022-11-15 发布日期: 2022-12-0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4206763/2023-00565
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财政局
文号: 通财规〔2022〕1号
成文日期: 2022-11-15
发布日期: 2022-12-0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2-12-01 11:15 累计次数: 字体:[ ]

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进一步完善市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机制,提高绩效目标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我局研究制定了《南通市市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15日


南通市市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强化支出责任,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机制,规范细化绩效目标管理工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苏发〔2019〕6号)、《中共南通市委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通委发〔2019〕1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绩效目标是指财政预算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是项目入库、编制预算、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项目绩效目标是通过具体项目的实施,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重点反映项目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质量、成本,预期达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满意度等。

政策绩效目标是通过政策的实施,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重点反映政策扶持的精准性、引导性和公平性。

部门整体绩效目标是围绕部门(单位)职责、使用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所能达到的产出和效果,重点反映部门(单位)的履职情况和履职绩效等。

第三条  绩效目标管理包括绩效目标的编制、报送、审核、完善、批复、应用等活动过程。适用于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第四条  绩效目标与预算编制同步布置、同步报送、同步审核、同步批复、同步公开。

第二章  绩效目标的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项目资金申请单位按其职责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建立多层次绩效目标管理机制。

第六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有:

(一)研究制定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财政部门内部绩效目标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绩效指标研究和绩效目标管理结果应用;

(二)组织指导本级预算部门(单位)使用省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开展绩效目标编制、报送、完善和调整工作,负责审核与批复工作;

(三)指导预算部门构建分行业、分领域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

(四)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五)其他职责。

第七条  预算部门主要职责有:

(一)建立健全本部门绩效目标管理机制,研究建立本行业、本领域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

(二)组织指导本部门、所属单位及项目资金申请单位的绩效目标编制、报送、完善和调整工作,负责审核、汇总报送和分解批复下达本部门、所属单位及项目资金申请单位的绩效目标,对本部门绩效目标的完整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

(三)按规定做好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绩效目标信息公开工作;

(四)其他职责。

第八条  项目资金申请单位主要职责有:

(一)按照预算部门和项目库管理相关要求,编制、报送、完善和调整所申请预算资金的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的真实性、完整性、合理性负责;

(二)其他职责。

第三章  绩效目标的编制

第九条  预算绩效目标是预算编制的前提和基础。预算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及项目库管理、预算编制具体要求,组织编报项目、政策和部门整体预算绩效目标。

第十条  项目和政策预算绩效目标编制应包括:立项必要性,实施可行性,项目实施内容,预算申报资金,中长期目标、年度目标和绩效指标等,应在预算编制“一上”时完成编制、报送和审批流程。

部门整体预算绩效目标编制应包括:单位主要职能,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预算申报资金,中长期目标、年度目标和绩效指标等,应在预算编制“二上”时完成编制、报送和审批流程。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编制原则: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资金支出对象、范围、具体用途、效果等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应尽量通过制定绩效指标和指标值予以细化量化。

(三)合理可行。绩效目标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通过努力预期可达到。

(四)相应匹配。绩效目标要与计划任务数相对应,与预算资金量相匹配。

第十二条  绩效指标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描述。制订的绩效指标应与绩效目标对应相关、凸显重点、简洁适用。

第十三条  制订的绩效指标应当依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历史标准和经验标准等确定指标值。指标值通常用数学符号(=,>,≥,<,≤)量化表示。不能量化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并具有可测量性。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的编制方法包括:

(一)项目绩效目标的编制

1.做好前期分析。分析战略目标、实施要求和立项依据,对项目功能进行梳理,包括资金性质、预期投入、支出范围、实施内容、工作任务和受益对象等,明确项目的功能特性。

2.确定总体目标。依据项目的功能特性,预计项目实施在一定时期内所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结果,从而确定所要实现的总体绩效目标,并以定量和定性指标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述。

3.转化绩效指标。对项目的总体目标进行细化分解,总结提炼最能反映总体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关键性指标,并将其确定为相应的绩效指标。

4.确定目标值。收集相关基础数据,确定绩效标准,并依据项目预期实施进展,结合预计投入的资金规模确定绩效指标的目标值。

(二)政策绩效目标的编制

1.梳理政策基本内容和要素,对政策支持的方向进行分类,提炼、归纳政策的具体绩效目标。

2.通过对政策的执行了解,依据政策确定的目标和管理要求,结合政策的特点和重点,逐步分解政策在制定、执行、实现和效果等环节的内容,提炼、归纳政策的具体绩效目标。

3.收集相关基础数据,确定绩效标准,并结合政策预期实施产出和效果确定绩效指标的目标值。

在预算一体化系统中,政策绩效目标的编制形式与项目绩效目标相同。

(三)部门整体绩效目标的编制

1.梳理部门职能。根据职能范围,结合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预计部门在本年度内所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从而确定所要实现的年度目标,并以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述。

2.梳理部门年度工作任务、项目安排和支出预算,包括项目预算资金性质、预期投入、支出范围、实施内容、工作任务、受益对象和项目时间,归纳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

3.收集相关基础数据,确定绩效标准,并结合年度预算安排情况确定绩效指标的目标值。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的编制流程为:

(一)预算部门所属单位和项目资金申请单位按照要求编制绩效目标,随同本单位预算提交预算部门;根据预算部门审核意见,对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后提交预算部门。

(二)预算部门按照要求编制部门本级绩效目标,审核汇总所属单位及项目资金申请单位绩效目标,提交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门审核意见,对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后提交财政部门。

(三)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非部门预算项目、政府性基金预算项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社会保险基金预算项目绩效目标原则上由财政部门负责组织编报。预算执行中需要分解的项目,应由具体的项目资金申请单位负责编制细化的绩效目标,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第四章  绩效目标的报送、审核与完善

第十六条  预算部门应按照当年预算报送要求,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开展绩效目标报送工作。

第十七条 预算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政策、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财政投入方向和重点、绩效评价结果等,对编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绩效目标审核结果作为项目入库、预算申请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审核未通过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管理,也不得安排预算。

第十九条  项目和政策支出绩效目标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立项必要性。项目立项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划、党委政府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是否属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范畴,是否符合财政投入方向和重点。

(二)实施可行性。项目实施的基本能力与条件是否具备,项目实施计划是否合理,对风险和不确定因素的应对措施是否齐备。

(三)目标规范性。项目基本信息是否清晰完整,是否设定了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及指标值;绩效目标是否与本部门职能、发展规划等密切相关,设置是否全面且规范;是否按项目实施内容和资金用途细化量化指标,是否按立项必要性设置了核心绩效指标。

(四)目标合理性。绩效指标和指标值是否经过论证和合理测算,是否符合行业正常水平或事业发展规律,数据是否可以获取。

(五)资金匹配性。项目预算资金来源是否合规,支持对象、范围、实施内容、资金分配方式及标准等是否明确且可行,投入是否经济,预算资金与绩效目标是否匹配。

第二十条  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目标规范性。部门(单位)基本信息是否清晰完整,是否设定了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及指标值;绩效目标是否与本部门(单位)职能、发展规划等密切相关,设置是否全面且规范;是否按部门职能和年度重点工作细化量化指标,是否突出了部门履职核心绩效内容。

(二)目标合理性。绩效指标和指标值是否经过论证和合理测算,是否符合行业正常水平或事业发展规律,数据是否可以获取。

(三)资金匹配性。部门(单位)整体预算资金来源是否合规,投入是否经济,与绩效目标是否匹配,能否保证正常履职需要;内部各项资金有无重合,是否与相关核心业务指标匹配;各项资金在支持对象、范围和用途等方面与其他部门有无重合。

第二十一条  绩效目标审核流程:

(一)部门审核。预算部门对编报的绩效目标逐级审核,审核通过后,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二)财政审核。财政部门对预算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提出并反馈审核意见。

(三)目标完善。预算部门根据财政部门反馈的审核意见,组织完善绩效目标,经预算部门逐级审核通过后,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二条  在审核绩效目标时,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根据需要,可采取组织专家、中介机构及社会相关人士参加评审的方法,实施第三方评审,提高审核的客观性、公正性、权威性及公信度。

第五章  绩效目标的批复、调整与应用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在批复部门预算时,应将绩效目标与部门预算一并批复。预算部门在向所属单位和项目资金申请单位批复预算或下达资金时,应将绩效目标分解一并批复下达。

第二十四条  批复的绩效目标一般不予调整,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因素影响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重新申报、审核、批复。

第二十五条  批复的绩效目标是预算执行、项目实施、部门履职、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部门考核等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预算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将绩效目标信息公开(涉密信息除外),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绩效目标审核结果根据《南通市市级预算绩效管理成果应用暂行办法》(通财绩[2021]2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市级预算部门(单位)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